语录网随笔 浅谈校园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置

浅谈校园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置

浅谈校园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置

当前,校园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学校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安全责任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今年,我市教育局为了减轻因校园安全风险造成的赔偿负担,规避校园风险,通过投标形式,将市直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各县市区以不同的形式都要求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不是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学校风险就进入保险箱,因为发生一起校园安全事故会带来学校教育教学的严重影响,所以要加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学生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关口前移,降低学生安全事故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的损失,用法律法规引领我们加强校园风险管理,这才是我们要做的工作。下面我就校园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置谈几点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校园安全的特点

学校是学生进行学习,是教书育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它是否安全就关系着百万家庭的稳定情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所以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具有社会性(社会关注度高)、政治性(上纲上线)、职责性(法律法规)、细节性(过错推定责任)、可预防性(教育)、长期性(持之以恒)。

“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

第二部分 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认为,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

二、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学生负有的三项法律责任:一是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二是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三是保护责任。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的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人,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与学关系与管理关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第三部分 学生事故发生的特性

事故特性,即事故的潜伏性、突发性、偶然性、因果性。

潜伏性是指事故的导致因素的隐蔽性、潜在性。

突发性是指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事故原点在触发能量、偶合条件作用下的突发转变过程。

偶然性是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必然结果,但是事故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发生又往往是偶然性的,事故终点引起的伤亡和损失的方式及严重性也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事故的因果性是指任何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和逻辑关系。

学生事故发生的特性,除了上述四方面外,还有自己的特性:

1.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事故发生的月份分析,春秋季节为事故高发期,从统计示意图可见,最高为11月份发案72起,其次是3、4月份、9、10月份。综合分析可见:第一,1、2月份和7、8月份是寒暑假,学生放假在家时间多,是校园安全事故低发时段;第二,春秋季节学校举办的运动会较多,组织的春、秋游等级课外活动较多,是校园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段;第三,每当学生放假回校后的时段,由于心态调整不及时,容易引发烦燥过激行为,也是事故多发时段;第四,季节性疾病和季节性天气变化的影响。

2.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出险事故地点占比分析,排位首位的是操场等室外活动场所是事故多发地,占比33.1%;其次是宿舍、走廊和楼梯等地域事故发生率占比24.3%;第三是教室等室内场所事故发生率占比24.2%;最后是社会公共场所发生率占比11.7%。从中看出,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占81.6%,并呈上升趋势。

3.事故发生学龄段分析

从中看出,学前教育占比例最高达到36.3%,比去年同期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其次是小学,占22.2%,我们不难发现案件数与他们所处年龄段及特有的年龄特征关系紧密,附着学龄段的提高,发案呈下降趋势。

第四部分 事故调查处置

一、及时报告

1.发生学生一般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

2.发生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 将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二、调查处置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和校园风险管理经纪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 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三、协商赔偿

1.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 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 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 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 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4.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险理赔

协调结束后,就涉及到理赔。保险理赔以市直学校与相关县市区为例。

(1)报案。当学校发生一切事故后,都应及时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管学生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在园内的伤害事故都要报案,原因有二:一是8周岁以下,按民法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要他们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二是现在的保险形式是8+2形式,也就是每生每人保险费10元,其中8元是校(园)方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13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80万,每校累计赔偿限额1560万,另外2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25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30万,每校累计赔偿限额260万,所以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都要报案。譬如:统一报案电话为XXXXXX,按提示音操作。报案时,保险公司会询问之下列内容:

a保险单号:

b被保险人:

c事故的简述:事故发生学校名称、时间、地点及受伤学生名单,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d及时报案: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要超过7个工作日。

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所需资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让学生家长携带相关资料到校。

提供人

资料类型

名称

备注

家长

证件资料

户口本,家长身份证,银行卡,学生校徽

家长与学生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提供结婚证

就医资料

1、门诊。门诊病例,门诊发票。2、住院的: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录。

直接刷未成人医保卡报销了的,发票原件;窗口报销的,提供复印件

其他

1、未成年保险结算单。2、其他合理、必须的费用票据。

学校

证明材料

1、事故证明;2、学生基本情况表(学籍系统)

(3)签订理赔协议书

在校现场填写,家长签字,学校盖章

a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让学生家长携带相关资料到校。

b签订理赔协议书。

c理赔增值服务。

在重大事故理赔过程中,学校和教育部门尽量不要承诺,一切服从协调小组或司法部门的决定。可以邀请我们的校园风险管理经纪人参与协调。

五、事后总结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部分 事故责任

1.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案例】简述: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案件评析: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课内,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嬉闹受伤,而且学校窗户无防盗网等防护性装置,所以学校存在过错,且学校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推受害学生的学生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违反纪律,坐在窗台上,也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

【案例】简述:2011年一天,某区五中上课铃响后三分钟,任课教师、学校德育处主任,还没有进教室,这期间学生发生打架,用刀捅伤同学,经医院一个月的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所造成的费用达80多万。事发后,学校给班主任、德育处主任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处分,并免去德育处主任的职务。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案例】2003年某区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案例】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此案例显示: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案例】2007年12月,某校园一学生回寝室准备收衣服时,不慎从6楼窗口跌落,后经寝室管理人员与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现场查勘了解,该生与同一寝室同学打完篮球后回寝室,在准备收取晾在窗外的衣服时突然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该校学生寝室外晾衣架设计不合理,晾衣杆与支架之间没有采取固定装置,容易造成晾衣杆脱落现象,而该生在收取衣服时,由于晾衣杆脱落致使其重心不稳才导致从窗口跌落。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案例】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厘米。)

【案例】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案例】某校组织近50位志原者前往该校文明共建单位进行文明共建活动,帮助其打扫大楼的公共卫生。在打扫过程中该校女生曹某从大楼二楼跌落,造成手臂和脊柱骨骨折。经调查了解,女生曹某在打扫车库顶层卫生的过程中,误将顶层的三角透明窗户当成厚层塑料,将手按压在上面时,玻璃碎掉,曹某从二楼跌落到一楼水泥地上,当场造成右手手臂骨折,脊柱骨粉碎性骨折。而组织活动的老师在活动过程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校方责任条款》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案例】2003年某区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案例】2007年6月,某小学陆续有12名学生因感染病毒性脑炎先后入院治疗。经调查了解到,此次事故系该校一名学生在双休日去亲戚家玩,回来后,出现头痛发热呕吐,入院治疗7天后返校上课,校方在该名学生生病期间和返校后,并没有详细询问得病原因及病情如何,结果在该生返校后几天内,其他学生也出现相同症状并入院治疗,在经过核实后才知道该生得的是病毒性脑炎并具有传染性,因为学校疏忽了对该生病情的了解,致使该校12名学生被传染,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学校负有责任,根据事实情况,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有80%的责任。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案例】2006年10月,某校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后,先后有30多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经查,此次事故中出现上述症状的学生,在中午用餐时均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根据医院的结论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后引起的食物中毒,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有全部责任。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案例】某职校女学生王某,在校内操场上体育课时,绕操场慢跑两圈后突然晕倒,校方立即将其送到附近卫生院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约1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校,但在送往医院途中王某心跳停止。我市某初中运动会上,初二女生潘某在百米跑离终点差10余米时停跑倒地——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猝死。据职校校长所述,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到校报名时王某父母曾告诉校方他们的孩子不适宜剧烈运动,在报名表及学籍卡上均有标注。本案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报名时家长已告知学校,王某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学校《新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均有相应的备注,足见对于王某的特异体质,学生家长和校方都引起了相应的重视。经查勘了解,王某的第一任班主任对其身体状况有所了解,但是第二任班主任及体育老师并不知情。可见学校在学生信息的沟通上存在一定问题。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款:“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因管理疏忽,未对特殊体质学生予以必要照顾,学校应承担责任。我市案例属“学校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案例】有一天,某学校一个班主任发现,上课了,班里仍有8名男同学不见踪影,正生气时,这8人气喘咻咻地跑进来。原来,他们在操场玩得忘记上课。班主任很生气,说,既然你们这么喜欢乱跑,就到操场,每人给我跑8圈再回来。绕操场8圈就相当于2000米。8人中有一个孩子当天没有吃早餐,结果,未跑完就昏了过去,救醒过来后,其思维只剩下相当于5岁孩子的智力。结果,该名班主任被法院判刑,学校则被判决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案例】有一天,某小学中餐时,没有做到有序就餐,拥挤进入餐厅,在拥挤过程中把一名学生推倒,恰好推倒在滚烫汤桶内,造成多处烫伤。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 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 事故预防与自我保护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业务培训、安全设备设施、学生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等,你们都是行家,在这里我不班门弄斧。大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者,我要说的事故预防与监督要从小事抓起,细微处入手,做个有心人,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细节在于观察,成功在于积累。——爱默生

对微小事物的仔细观察,就是事业、艺术、科学及生命各方面的成功秘诀。——史迈尔

差以毫厘,谬以千里------汉书

一、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就是心里时刻装着学生安全这头等大事,小处就是决不放过细微的安全隐患。学生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发生在习以为常中。

案例:

运动场的树枝

教学楼的楼梯

2014年9月26日下午,某小学体育教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

9月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某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两人重伤。

二、提高素养,保护自己

1.具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教育法规和相关理论的能力。

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学习法律法规,可以解答教师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中常见的法律困惑,熟悉教育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用教育法律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教育普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岗位上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2.具有一定沟通的能力

沟通能力包含着表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沟通能力看起来是外在的东西,而实际上是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它关系着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沟通技巧:

(1) 悉心倾听:不打断对方,眼睛不躲闪,全神贯注地用心来听;

(2) 勇敢讲出:坦白讲出自已的内心感受、想法和期望;

(3) 不能口出恶言:恶言伤人,就是所谓的“祸从口出”;

(4) 对事不对人;

(5) 理性沟通,有情绪时避免沟通;

(6) 敢于认错,勇于承担责任;

(7) 要有耐心,也要有智慧;

(8) 学会拒绝。

3.具有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妥善处理已经发生、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 “热处理”和“冷处理”法。对于已经发生、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可采取“热处理”和“冷处理”法。 “热处理”,就是面对突发事件,果断处置,迅速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导致的影响和损失。其特点使旗帜鲜明,果断迅速。如果优柔寡断,就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比如,某小学摇号事件和某中学学生自杀事件。一味调解,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酿成严重后果。 “冷处理”,就是在情况不明、是非不清而矛盾即将激化时,先暂时“冷却”,“降温”缓解,等待矛盾双方情绪平静,是非明朗,然后通过细致的工作和有效的策略,妥善解决问题。“冷处理”对于解决学生感情纠纷、情绪对立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效果较好。这类冲突情绪因素大,情况较复杂,只有等冲突双方冷静下来之后才能妥善解决,如果操之过急,反而使情绪更加激化,则欲速不达。

寄语:只要我们言行无过错,真理永远就在我们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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