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学习体会前,说说自己的一点点感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有理、有据。因此,做为借款人,在起诉或应诉过程中,应该不时的看看自己手里面有多少证据,证据、依据不充分,你的官司赢不了,对方也不会正视你、尊重你。
今天我们来看看《电子签名法》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这一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有知名的CA机构在法庭上说:一家500强旗下的科技公司成了借款人电子合同(投保单)的电子签名人,而借款人却不是合同的电子签名人,但电子合同对借款人有效,某中院一审认可。如果引用《电子签名法》该条的规定,完全可以拨乱反正,在二审中帮助你扳回一城。
下面说说学习体会:《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说明了:电子签名的作用有两点:一是识别电子签名人的身份;二是表示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内容。也就是作为签署人,你一是看了电子合同内容,二是由你亲自在手机屏上签了名(签名笔迹),这样才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电子签名的规定,实现电子签名的目的。
但是,近期那家知名的北京电子认证机构参加的庭审中,该CA机构说涉案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人是一家500强旗下的科技公司,不是借款人。
这不是很奇怪吗?为什么需要借款人签署的电子合同借款人不是电子签名人?却把这么重要的权利给了那家500强旗下的科技公司?这家科技公司成了电子签名人,是不是剥夺了借款人对电子合同(保险投保)的知情权和签署权?
在这里,我们需要引用《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规定做为抗辩依据:电子签名是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也就是指电子签名要实现电子签名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功能。
《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可以说明:那家知名的北京电子认证CA机构在撒谎,而且是很low的谎。这种说在法庭上的谎话,严重点讲就是在做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
多学习法律,让你成为一个有力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