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益渴望个人空间的今天, 拥有个人的私密空间以及保持私生活的安宁便是我们内心更为真实的声音。或者说,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各种媒介工具的广泛普及,让我们随时随处都充斥在各种舆论监督的环境下,似乎有双隐形的眼睛在时刻“盯”着我们。这是时代进步的象征,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有助于工作事业的良性发展,相反则有可能造成非常大的负担。在法治社会,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任何技术若是没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就如同一匹脱缰的烈马,后患无穷。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各种规则的约束使然,无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一个普通大众都有可能成为新时代的网红,我们都可以运用自身的实力和才华借助媒体的便利列车发光发热,追求自己的精神价值。现代社会的各种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也因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而变得愈加脆弱。人是有七情六欲的,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令自己不太痛快的事情或矛盾,如何理性的处理这些事情则考验一个人的生活智慧。
在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个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通过微信群对小区内的与其存在纠纷的某美容店进行造谣和诽谤,导致该美容店生意受损。如果我们发泄情绪任性的代价,是要让他人的人格尊严及财产受到损失,如此这般我们自身付出的成本当然也不会为零。人民法院认为该群主在微信群中的贬损性言辞,引发了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对美容店的猜测、误解和负面评价,该群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人都要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自由并不是天马行空的为所欲为,一旦触及到法律的边缘必定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应当预见,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抖音、快手日益成为公众不可缺少的媒介手段,由此引 发的侵权纠纷也会不断涌现。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禁止任何人用网络媒介损害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理应成为司法裁判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当我们自由的享受着网络媒体赋予我们的视觉盛宴时,应当时刻心怀谨慎之态,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权利的界限,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社会的公共利益。
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空间是我们生活的延伸,最终是为了提高我们生活的质量,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遵纪守法才是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