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小团体利益而故意做假账、设立账外账,进行体外循环的方式,今人叫做“小金库”,古人谓之“羡余钱”。“羡余”一词“汉典”里解释为“唐以后地方官员以赋税盈余的名义向朝廷进贡的财物”。自唐代创立“两税法”后,羡余钱即随之出现,直至清朝灭亡为止。
说起羡余钱,掌管着国家税收大权的地方政府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地方政府或通过在国家规定的税额之外另加一定比例赋税的方式来建立和充实羡余钱,如清顾炎武在《钱粮论下》中就明确记载说:“于是正赋之加焉十二三,而杂赋之加焉或至於十七八矣。解之藩司,谓之羡余。”或利用廪给(向特定对象如孤寡发救济)、赈灾、承办典礼等机会,多收或多领钱财;或采用克扣下属俸禄等更为卑劣的方式建立羡余钱。总之,地方政府设立羡余钱,根本无需巧立名目即可达到目的。
相比地方政府来说,中央政府各衙门,尤其是那些所谓的清水衙门,羡余钱的资金来源要比地方政府困难得多。不过这并难不倒清水衙门里的官员们,他们巧立名目,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巧妙地设立羡余钱。如从唐昭宗乾宁三年(896)开始翰林院就以收“光院钱”来建立账外账。
唐昭宗
所谓光院钱就是翰林院学士升官后要向翰林院孝敬一笔钱,因为这部分钱不在财政收支范围内,当然属于羡余钱了。据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介绍,唐朝的翰林学士院玉堂上,公然载有一份“光院钱”的价目表,出任什么职务,该向院里交多少钱,都有具体规定:“将相各三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使二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而且要得很急,“制(即任命书)下一日,送入院充公用”。除此之外诸如《太平广记》卷二五五引《御史台记》中介绍唐朝御史台有“光台钱”;宋人笔记中又有太学生出仕升官,向母校赠“光宅钱”(“宅”即指在校读书时的宿舍)。再如三省有“光署钱”(亦称光省钱)、国子监有“光学钱”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翰林院除有光院钱外还有“润笔”钱。以宋朝为例,凡制、诰、诏、令等重要文件,都由翰林院的学士起草,包括对各级官员的任命、封叙、赠典等。按照惯例,其中被授予给谏、待制等四品以上官职者,都要给翰林院一笔“润笔"钱。钱数多少亦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甚至被刻在石碑上。如果升官者拜受任命状后装聋作哑,不赶快把润笔钱送上,翰林院就会发通知来催讨。再如奉旨撰拟册立、册封嫔妃的册宝文、册封王公贝勒、贝子的册诰文、悼念大臣亲贵的祭文等,那些受封对象或受祭者的家属,都要按照惯例给翰林院送一笔谢金,亦叫做“润笔”。
最令人不可思议而又忍俊不禁当属宋代主管国家畜牧场事务的群牧司所收的“粪钱”,大概因为群牧司是一个典型的清水衙门,实在想不出来能有什么额外收入,于是便有人想了一个绝妙的生财之道:向下属单位抽取出售牲畜粪便之钱,美其名曰“粪钱”。京师里曾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三班吃香,群牧吃粪”,说的就是群牧司收取的粪钱。
也许你以为出售粪便能有多少钱的收入,殊不知出售粪便所得钱财的收入虽然微乎其微,但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长此以往,积少成多,累积起来就能够积攒下一笔数目非常可观的羡余钱。《宋稗类钞》记载说,南宋初年秦桧的亲信杨存中任殿前都指挥使,主管皇家警卫部队。当时各部都向农民出售人畜粪便,所得“粪钱”多贴补“公用”(所谓公用,无非是小团体的利益而已)。杨殿帅在这个位子上一坐就是二十多年,粪钱竟然累积至十余万钱。后来,一个下属大概出于对杨殿帅么分羡余钱很不满意,遂悄悄地给御史台写了一封举报信,数目巨大的羡余钱这才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设立羡余钱的目的首先是从为了满足小团体利益的。如宋人魏泰《东轩笔录》述,“京师百司库务,每年春秋赛神,各以本司余物贸易以具酒食。至其时,吏史列坐,合乐终日。”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每年遇有民间祭神、赛会等传统节庆日时,衙门拿出自己平时积攒的余物换成钱,买来酒肉,供全体人员在一起集体聚餐。宋人苏耆在《次续翰林志》一文中亦谈到:“唐制,学士每有除拜他职,必纳光院钱,以为公用,自丞相而下,各有差等。五代以还,其仪久阙,公振举而复之。自是院中费用,及待诏而下,伏腊之资告足。”伏、腊,均为古代一年之中的最为重要的节日之一,这里应理解为泛指一年之中所有的重要节日。“伏腊之资告足”是说有了这笔羡余钱,一年之内所有重大节日街门里的全体成员在一起集体聚餐或给大家办福利的费用就全部解决了。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羡余钱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增进衙门成员福利待遇那么简单了。由于自然灾害,或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州、县国库空虚,常常会出现钱、账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是暂时性的还能凑合着应付,但如果是永久性的,又恰好遇到御史、巡按等上司衙门的官员,或是中央派来的钦差大臣下来检查工作,清账查库,发现钱账不符时,轻则把官丢得没影了,重则会被打入囚牢,甚至杀头掉脑袋。在这种情况,羡余钱作为账外账来弥补国库不足就发挥了极其巨大的作用。
以上所说还都是把羡余钱用于衙门内的小团体利益,即前文所说的“以为公用”。事实上由于羡余钱是账外账,平常只有街门主要负责人及为数极少的几个人掌握,所以羡余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成了衙门负责人个人的私有钱财了。既是私有钱,在吏治极其腐败的封建社会里,羡余钱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买官的重要资金来源。白居易《重赋》诗:“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明史·食货志三》:“世宗时,闽广进羡余,户部请责他省巡按岁一贡献如例。”这些都是把羡余钱直接送给了皇帝的记载。
白居易
史藉上记载的用羡余钱买官的例子也非常多。唐朝人李芃初涉官场,对官场里的许多潜规则还不太熟悉,他有个属下名叫李若初,是个久居官场、老谋深算之人。李若初向李芃献计说:“请收敛羡余钱,交结权贵。”李芃依计而行,果然官运亨通,青云直上,不到一年时间官至河阳三城使。李若初也因此受到李芃长期重用。
无庸讳言,羡余钱也有不足之时,这时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满足私欲常常会把国库里的钱拿出来,当作羡余钱用。《新唐书·食货志二》就明确记载说:“淮南节度使杜亚等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名为羡余。”
我们从羡余钱的作用不难得出羡余钱是助长不正之风的肥沃土壤,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羡余钱往往会成为一个检验官员的是否清廉的试金石。《玉堂丛语》里记载说,明朝弘治年间,刘大夏到广东某地上任之初,一个官库吏员告诉他说,“有一项羡余钱,自来不上库簿,旧任者皆公然取去”,现在还有“遗下未尽将去者”,反正不上账的,问他要不要拿出来活络活络?刘大夏“沉吟久之”,乃大声呼曰:“'刘大夏平日读书做好人,如何遇此一事,沉吟许多时,诚有愧古人,非大丈夫也!“乃命吏悉附簿,作正支销,毫无所取。”只可惜在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像刘大夏这样的清官太少太少了。
在封建社会里,羡余钱基本上是公开的,历代帝王对羡余钱采取的态度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般说来,封建王朝强盛时对羡余钱控制较为严格,封建王朝腐败时对羡余钱就放得比较松。
唐文宗时刑部的比部司(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审计司)奉旨拟定的《起请条》就明确规定,各地“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余钱物等”,只允许用于五类支出,即城郭公廨等修理费用、合法的官场交际费用等,而且“须立文案,以凭勘验”,即接受司法部的审计,“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以贪污论罪)”。这项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利用羡余钱给街门里的人办福利是违法的。《起请条》颁布后,江西观察使吴士矩、郓曹濮观察使殷侑,都因为动用“羡余钱物”给下属增加收入或改善生活,遭到御史台的纠举。唐文宗还曾发布《禁私请赏设钱物敕》,再三申令“除朝廷特有借赐外,辄不得自请赏设钱物”。
唐文宗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皇帝都能严查羡余钱。前文所提到的宋人苏耆就曾回忆说,他父亲苏易简官拜参知政事后,按照当时规矩,向翰林院交了一百千钱的光院钱,宋太宗“恩诏特令回赐”。这段史料记载最少可以说明宋太宗对光院钱一事不但心知肚明,而且采取的是听之任之的态度。
中央政府对羡余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恐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羡余钱渗透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部门,各个角落,治理起来难度相当大,正所谓法不治众。《谷山笔麈》卷五里记载说,明代万历年间,户部侍郎石星为充实中央财政,决定没收地方政府的羡余钱。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给前任户部尚书的宋纁,宋纁连声说“不可,不可”。石星忙问为什么,宋纁即向石星大谈了一番“且莫刮洗,留在彼处,终是国家之用”的大道理,最终打消了石星企图没收羡余钱的念头。笔者以为宋纁向石星讲的绝不仅是大道理,必然详细说明取缔羡余钱的难度及由此可能给石星带来的人身危害等,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打消石星没收羡余钱的想法。
总之,羡余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官场之腐败和黑暗,反映了封建社会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