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录网句子大全 人不实缴的句子(挣钱六亲不认的句子)

人不实缴的句子(挣钱六亲不认的句子)

人不实缴的句子(图1)

来源:经理人传媒《经理人》杂志,文/陆扬,黄梦莎,杨敏*

一般来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尚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被债权人支持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期限届满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当公司无法还清债务时,做法就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大纪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尚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一般不予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大纪要》第六条载有例外情况:

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尚未完成出资的股东在其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用尽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执行,已经有破产的理由,但公司拒绝申请破产;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将解决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根据最近于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增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营利性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申请变更、增补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出资,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非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是,非出资的未到期认购是否属于上述未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则与实行认购登记制度的初衷相悖,如果股东认购因债务需要加速到期而未到期,这个出资期限就没有意义了。也就是说,如果不到期出资属于不履行或不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出资就是义务,期限是没有用的,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注册时,并不要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而是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上述说法称为出资期利益。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而且只要按期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债权人很难主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

验资后转出股东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后,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虚报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的;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退出出资的行为。

因此,在实践中,股东在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出资,这可以在上文第4项中涵盖。

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未缴股本分析

关于股东未缴出资问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9)民国初粤0307第20582号案例,可以具体参考。

该案简介:

被告申源公司是“万鑫商业广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自2004年起对外出售万鑫商业广场商铺,出售部分商铺后,因故停止销售,2015年起,申源公司先后对外出售商铺,在销售过程中,申源公司或其授权人苏丽贵以各自名义或以联署、盖章的形式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万鑫百利通商业广场某商铺,并办理了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百利通公司签订《商铺回租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前述涉案商铺回租给百利通公司经营管理,回租期限为10年,自2015年至12025年;回租期间,百利通公司对原告租赁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招商、转租、转租,或自行办理经营管理等事宜;回租期间,原告约定百利通公司全权办理商铺租赁等经营事宜。商铺转让至原告名下时,百利通公司按照3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每月返还租金,签订返租协议后,苏林鼎等人通过个人账户将部分租金转让给原告,2017年12月后的租金未支付。

法院查明:

1、各业主购买店面后,先后与百利通公司签订了回租协议,少部分业主与申源公司签订了回租协议,申源公司已签订补充协议,并发布补充说明,向部分业主确认回租事宜。

2、申源公司确认2015年开始与苏立贵合作,苏立贵为其做中介卖房子,苏立贵是百利通公司的匿名老板,并确认百利通公司被授权出售万鑫商业广场的物业,申源公司与百利通公司是深度合作关系,百利通公司代表申源公司出售万鑫百隆商业广场的物业及相关经营,如租赁等。

3、苏宁网公司2004年10月开始租赁万鑫商业广场部分商铺,深圳市丙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苏宁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04年至2011年,苏宁网公司与深圳市丙业有限公司、深源公司分别或共同签订了多项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

4、百利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股东为苏林丁,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2015年百利通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500万元;2015年某日,苏林丁将其持有的百利通公司1%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外人。百利通公司的股东相应变更为苏林鼎(出资金额为495万元,出资比例为99%),外人(出资金额为5万元,出资比例为1%),公司章程也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明确各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前已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5、苏林鼎确认公司注册时,委托朋友转账500万元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验资后钱被转走,未再投入500万元进入公司,百利通公司因未履行其他生效案件确定的义务,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被告苏林丁系被告百利通公司的注册股东,且2015年3月26日修改的公司章程明确其已于公司注册之日前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额,故被告苏林丁最迟应于2015年3月26日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持股比例缴纳注册资本,否则未缴纳资本额的利息应自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但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被告苏林丁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经查询,百利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被告苏林丁应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即495万元,并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第二项:

被告苏林丁对被告深圳市百利通有限公司在495万元本息范围内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以2015年3月27日至付款之日495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作者为广东兆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洋,黄梦莎、杨敏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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